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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2
      上海浦东正式施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15日正式施行。对于正在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浦东新区来说,规定施行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借鉴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将高频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事项。如市场主体修订公司章程或内部高管出现人事变动等情况时,以前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规定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等相关高频备案事项改为“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事项。  按照规定,市场主体在设立或事项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一网通办”平台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无须到登记机关备案。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彦峰说,这一变化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的同时,也规范了市场主体的公示义务,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此前开展的“一照多址”改革试点,规定固化了相关改革措施并加以推广。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不需要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实现了“一次申请、一本执照、多点经营”。  规定还创设“以托管机制为抓手、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为改革和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说,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从行政许可走向行政确认在充分尊重企业主体自治权利的同时,也强化了市场主体自己的责任,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2022-03-21
      3·15专题 | 保护消费者权益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行动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具有市场化、国际化的典型特性,被誉为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对于消费者而言,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可以从供给端发挥“保底线”“拉高线”的作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同时,可以从需求端为消费者提供质量证明,指导消费行为,增强消费信心,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质量认证  截至2021年底(下同),我国共颁发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证书302万张,涉及87万家企业和组织。其中,产品认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和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139.1万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57.6万张、服务认证证书5.3万张。我国颁发认证证书和获证组织数量居世界第一。保障安全“底线”,强化消费安全。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家用电器、手机、汽车、玩具、建材等17类103种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累计颁发有效CCC认证证书45.5万张,避免消费者遭受产品安全伤害。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开展App安全认证工作,在网上购物、地图导航等19个领域颁发证书56张,覆盖支付宝、云闪付、百度地图、苏宁易购等常用APP,引导消费者选用安全产品;在金融、交通、电商等行业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试点,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拉升质量“高线”,促进消费升级。适应高端消费、智能消费、数字消费、绿色消费趋势,在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和生活服务领域,大力推行有机产品、绿色产品、智能家电等高端品质认证和商品售后服务、养老、健康、金融等服务认证,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营造放心优质消费环境。全国共有1.5万家企业获得2.4万余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年销售额突破800亿元。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将建材、快递包装、电器电子产品等近90种产品纳入绿色产品认证范围,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18万余张、获证企业2万余家,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引领生态绿色消费。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引导消费回流。深入实施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鼓励企业按照相同标准生产达到相同质量水准的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建设“三同”公共服务平台,帮助消费者不出国门也能享受到与国际市场同等的消费品质。目前,“同线同标同质”已从食品农产品扩展至一般消费品,“三同”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三同”产品近1万种、企业约3000家。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促进小微企业质量提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优良方法,可以帮助小微企业增强质量管理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运用认证手段帮助小微企业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全国各地共出台265项激励政策,为超过9万家企业免费培训37.4万人次,127家认证机构为36个行业的5639家小微企业实施精准帮扶,取得明显成效,通过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市场供给产品和服务质量。 强化认证市场监管,提升认证公信力。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平台可及、数据可靠、消费者可见、产品可溯”的CCC认证证书电商平台联网核查机制,推动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开展CCC认证证书联网核查,对接“云桥”数据接口,实时核查平台销售CCC产品的证书状态,对无证书或者证书失效的直接拦截或者下架处理。2021年,电商平台联网核查CCC证书共计8176.9万次,涉及商家171.8万家,因无证书或者证书失效等原因拦截下架CCC产品共计128.3万件。与此同时,对认证从业机构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覆盖儿童用品领域的6家CCC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督促认证机构严把发证质量关;对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CCC产品、有机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立刻督促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应认证证书,并公布抽查结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倾听民声,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全国12315平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咨询电话和咨询邮箱服务,为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提供多渠道,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自2021年3月中旬开通咨询热线以来,已接听解决相关各种问题咨询电话3000余个,办理群众留言咨询600余件。维护民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从群众最现实的利益出发,以群众反映问题最多的生态环境和机动车检验等领域为重点,着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近3年来,全国累计检查检验检测机构4.47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6000多起,撤销、注销876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21起违法案件。集中整治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违法售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国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处置违规经营者5023家,立案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4起。积极创新监管方式,上线开通“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平台,累计查询量已超150万余次。顺应民意,着力推进检验检测改革。全面实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推行网上审批,试行电子证书,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检验检测机构从申请到获准证书开展服务,所需时间从80个工作日压缩到40个工作日,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全国通过告知承诺办理资质认定许可2900件次。已有29个省实施网上全流程办理。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近4.9万家,当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近5.67亿份,营业收入3586亿元,近3年年均增长率达14.7%,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市场。服务民生,强化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作用。以食品、纺织、电器等民生消费领域为重点,组织实施19项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盲样考核,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进一步严格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标准。惠及民众,广泛组织开展便民活动。免费公开全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标准197项,便利广大从业机构学习运用,降低机构经营负担。组织举办2021年“世界认可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主题活动,发起成立检验检测促进产业升级创新联盟,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正式上线认证认可标准化、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和合格评定服务企业“走出去”等3个信息服务平台。
      2022-03-16
      蒲淳: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随后国务院出台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等多项改革举措,拉开了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9年多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眼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优化完善准入退出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巩固和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2021年8月,国务院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各类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要维护好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环境,激发激活市场主体存量,做大做优市场主体增量,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深刻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稳中求进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取向非常鲜明。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刻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握稳定市场活力和秩序的职能措施,密切关注市场主体的运行状况和政策诉求,综合运用纾困减负、激活增效的各种政策工具,更好支持和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二)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致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市场准入退出便利化,夯实市场体系基础性制度,推进综合协同监管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三)驰而不息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党的十八大以来,商事制度改革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理清“证”“照”功能关系、提升登记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由2012年的5500万户增加到1.5亿多户。蓬勃发展的市场主体,促进了超大规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成为稳住经济基本盘和稳定就业的中坚力量。  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  进入新发展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放宽市场准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化,原有登记管理制度逐渐暴露出立法分散,登记规则、登记程序不统一等问题,亟需出台一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立法。在此背景之下,《条例》应运而生。  (一)依法推进改革,强化改革的法治保障。《条例》在商事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将商事制度试点的有效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范,这是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法治保障贯穿到改革全过程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二)总结改革经验,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条例》将商事制度改革中便捷市场准入、退出的改革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极大地降低了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入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强化登记监管信息的公示公开,增加了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义务的规定,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三)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条例》对现行分散的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最大限度提炼、统一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共同适用的制度规范,明确了登记原则、登记类别、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等共同规则,形成现代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市场监管部门将扎实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稳中求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更好统筹“四扇门”改革措施,依托“两张清单”联动调整机制,加快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普通注销程序,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市场主体网上办理注销业务。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二)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统一规范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网,加快推动实现全国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化标准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统一的登记服务。建立全国涉企电子证照库,扩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制定实施企业开办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水平。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实现智慧和信用赋能,着力提升市场监管综合效能。聚焦发挥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基础性作用,更好通过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抽查、经营者异常名录、年度报告、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双随机、一公开”等基础制度,丰富完善信用承诺、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等信用监管工具。  (四)全面保障《条例》实施,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抓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优化营商环境,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2-03-07
      行业观点|担当国家质检中心职责使命,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1月21日召开的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唐军强调,要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在新发展阶段大有可为,深入探索“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行业发展路子,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担当国家质检中心的职责使命,全力打造“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的从业机构,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在市场化方面:积极响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的号召,深化国家质检中心改革,实行资产和人员重组,完成股权体制改革,将国家中心的注册办公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更新,全面实行市场经济下符合市场需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满意度。  在国际化方面:关注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强化国际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建设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室内环境和环保产品检验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全面提升我国室内环境检测机构的国际影响力。  在专业化方面:针对行业的专业特性,大力开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强专业、精业务、懂管理的高素质行业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在环保建筑装饰材料、加湿器、空气净化器、电子电器有毒有害物质等方面扩资质,在标准科研和制度建设上狠下功夫,针对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编制一批团体标准,申报一批科研项目,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填补产业发展检验检测空白,为各级政府出台政策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在集约化方面: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系统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人、机、料、法、环、检要素整合,实施样品、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报告出具和报告发放等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效率与效益的双重提升。  在规范化方面:充分利用CMA和CNAS的资质认定与认可评审机制,建立符合机构体系运行实际情况的各种规章制度,在标准、制度、作业规程和原始记录、报告发放等各个环节,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实现实验室全程可追溯,推动实验室管理体制市场化、机制科学化、体系合理化、管理标准化、流程规范化,提质增效,追求卓越。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针对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家装污染问题,在家居、车辆、环保材料、消毒杀菌设备、室内环境等众多领域,为各级政府、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检验检测服务,并紧密围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居住安全健康问题,广泛开展家居环境和疫情卫生防范等标准和检验检测知识培训,承担国家质检中心应尽责任,以优异成绩向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献礼!
      2022-03-03
      2022年江西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2月24日,江西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在上饶市婺源县召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章志键参加会议并讲话。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总结回顾了2021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部署了2022年工作任务,传达了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考核情况。   会议指出,2021年,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战线紧扣“促发展拉高线  保安全守底线”工作目标,开拓创新,顽强拼搏,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四个促进”。一是优化认证检测服务,促进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二是强化监管整治,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三是打牢发展基础,促进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促进认证检测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会议要求,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战线要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以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以公正监管为着力点,争创新时代市场监管“第一等的工作”。一是抓落实,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二是严监管,全力维护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秩序。三是优服务,强化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四是树典型,深化“江西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五是强品牌,持续开展“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六是精帮扶,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走深走实。七是提能力,加强认证检测队伍建设。   会上,各参会人员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建议。
      2022-02-28
      深港联合在全国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
      近日,我委正式批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深港)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这标志着深港将联合在全国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   该批复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碳”的决策部署,对标国际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认证实施方案并开展先行先试,提升碳足迹标识认证的国际化水平,并明确提出支持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香港品质保证局等单位,依托粤港澳大湾区(深港)计量检测认证发展促进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在深港两地率先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建立区域碳足迹标识协同体系,推行统一的碳足迹标识制度。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深圳市检测院)作为联盟理事长单位,将积极推进实施该项工作。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低碳概念”已全面推广。企业作为节能减排政策的具体实施主体,是否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碳足迹评价,成为全球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粤港澳大湾区地处我国沿海开放前沿,经济实力雄厚,创新要素集聚,国际化水平领先。与此同时,在“双碳”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也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诸多挑战。  深圳市检测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建立统一的碳足迹评价标准体系,提出适合大湾区产业发展的碳足迹评价方法学和标准,可以更加清晰了解产业全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比重,有利于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强化我国碳足迹工作的国际化水平。深圳作为大湾区核心城市和中国首批低碳试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将以此为契机,率先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市民绿色消费导向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低碳、绿色消费市场体系。  记者发现,在绿色低碳检验检测及认证领域,深圳市检测院拥有丰富的经验。作为我国最大的检测机构之一,深圳市检测院近年来紧紧围绕“标准引领、创新驱动、内生发展、绿色低碳”的质量型发展道路,围绕“计量、标准、检测、检查、认证”五位一体能力体系建设,大力提升机构在重大项目、平台建设、资质授权、科技研发等方面的能力,为深圳市低碳绿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此之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就已推动深圳市检测院成为全国首批11家绿色产品认证机构之一,在珠宝玉石饰品行业、快递包装行业等深圳传统优势产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在行业内形成了示范效应。近年来,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广泛开展的绿色产品认证工作中,深圳市检测院承担了大量的检验检测工作,也是首批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认证机构。围绕家具、纺织品、涂料、建材产品的绿色评价国家标准,深圳市检测院也在不断探索完善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关键阶段和资源、能源、环境、品质关键指标的绿色产品认证评价体系。目前,深圳企业获得各类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已达4000多张,位居全国前列。  对于此次粤港澳大湾区(深港)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获得国家认监委正式批复,深圳市检测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大湾区原本不断提速的绿色发展正式有了认证技术的“加持”和“护航”,相信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将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如期实现“双碳”目标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将深入全面提升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
      2022-02-24
      国务院发布两份重磅文件!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再迎利好
      近日,国务院连续发布《“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和《“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两份重磅文件,对“十四五”时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其中多项涉及检验检测认证行业。  “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   首先是国务院昨日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这份规划多处提到检验检测认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管理咨询、检验检测、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教育培训等活动。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第三方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培育新型服务市场。   2、建设地震科学实验场和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实施大灾巨灾情景构建工程。建设火灾防治、消防救援装备、防汛抗旱和气象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机器人检测、无人机实战验证、应急通信和应急装备物联网、大型石油储罐火灾抢险救援、城市跨类灾害事故防控、煤矿深部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高瓦斯及突出煤矿灾害防治等研究基地。3、着力推动一批关键技术装备的统型统配、认证认可、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4、加大重点设施设备、仪器仪表检验检测力度。点击查看《“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全文。 “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另一份文件是2月11日印发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导向、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作出全面安排,增强农业农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和“压舱石”的稳定作用,持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其中涉及检验检测认证内容如下:  1、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品牌监管机制。  2、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强化基层监管和检验检测队伍建设,推行网格化监管和智慧监管。  3、建设一批重点区域生鲜乳质量检测中心。  点击查看《“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全文。
      2022-02-22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视频会议暨全省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推进会
      2月15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视频会议暨全省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推进会。会议学习了《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和《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听取了2021年度省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报告。省局党组书记、局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张小宁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潘洁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十四五”规划数字化建设目标任务,全面落实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和省市场监管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深刻把握信息化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以信息化整体驱动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变革,构建统一完善的智慧监管总体框架和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形成全省统一架构、各地差异推动的智慧监管新格局,奋力推动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高质量发展。  会议强调,市场监管工作点多、面广、线长,“事多人少”压力突出,要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坚持系统思维,持续优化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不断强化信息化建设的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强化顶层设计,树立“一盘棋”大格局;二是强化业务导向,推进“一张网”全覆盖;三是强化安全保障,坚守“零发生”不放松;四是强化落地落实,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  会议要求,要坚持以“规划引领、项目带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总方针,确保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一是注重规划前瞻性,强化形成监管合力。立足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实际,将信息化建设内容纳入整体规划,强化顶层设计,夯实四梁八柱;二是注重数据链接性,强化数据治理成效。强化系统内部数据整合共享,通过省局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外部门涉企数据对接交换,汇集市场监管全量业务数据;三是注重“9+1”平台应用,强化指挥调度效能。真正用好指挥中心可视化平台,拓宽数据采集渠道,着力构建统一平台、数据慧治、风险预警、精准监管的新模式;四是注重系统创新,强化智慧监管格局。推行非现场监管,在冷链物流、明厨亮灶等监管领域开展可视化远程监管,提升线索发现和精准监管能力;五是注重人才培养,强化队伍建设水平。加大信息化技术和市场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力度,培养具有计算机技术、市场监管业务、大数据分析、信息安全等多学科知识的跨界复合型人才。  会议观看了省市场监管指挥中心“9+1”可视化平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服务平台、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等8个智慧平台系统演示。  陕西省局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各市级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2-02-21
      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
      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提出,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  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其中提出,“十四五”时期,基本建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框架,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标准、市场和监管体系,构建以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为引领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满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强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意见指出,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对区域内现有煤电机组进行升级改造,探索建立送受两端协同为新能源电力输送提供调节的机制,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加强新型电力系统顶层设计。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动重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运行,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机制,探索容量市场交易机制,深化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电力绿色低碳发展。  意见提出,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建立电能替代推广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标准等加强对电能替代的技术指导。完善和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促进绿色电力消费。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绿色能源和采购绿色产品及服务,公共机构应当作出表率。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先进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大力宣传节能及绿色消费理念,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高水平绿色能源消费示范建设,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现有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治理方式等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从国情实际出发,统筹发展与安全、稳增长和调结构,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处理好转型各阶段不同能源品种之间的互补、协调、替代关系,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统筹推进全国及各地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坚持保障安全、有序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先立后破,坚持全国“一盘棋”,加强转型中的风险识别和管控。在加快形成清洁低碳能源可靠供应能力基础上,逐步对化石能源进行安全可靠替代。  ——坚持创新驱动、集约高效。完善能源领域创新体系和激励机制,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贯彻节约优先方针,着力降低单位产出资源消耗和碳排放,增强能源系统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市场监管等方面加强引导,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基本建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框架,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标准、市场和监管体系,构建以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为引领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满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强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二、完善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实施的协同推进机制  (四)强化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引导约束作用。以国家能源战略为导向,强化国家能源规划的统领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国家能源规划部署和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能源规划,明确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目标和任务,在规划编制及实施中加强各能源品种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同互济,整体提高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供应安全保障水平。加强能源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监测评价机制。重点监测评价各地区能耗强度、能源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碳排放系数等指标,评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机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考核机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及能源规划等确定的能源相关约束性指标,强化相关考核。鼓励各地区通过区域协作或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等方式,满足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等指标要求。  (六)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组织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委员会统筹协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战略、发展规划、行动方案和政策体系等。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能源安全与发展协调机制,协调开展跨省跨区电力、油气等能源输送通道及储备等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建设,加强能源领域规划、重大工程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按年度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保障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建设台账,完善督导协调机制。??  三、完善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七)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坚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逐步建立能源领域碳排放控制机制。制修订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统筹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及最低比重目标科学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用能预算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用能权交易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  (八)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建立电能替代推广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标准等加强对电能替代的技术指导。完善和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促进绿色电力消费。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绿色能源和采购绿色产品及服务,公共机构应当作出表率。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先进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大力宣传节能及绿色消费理念,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高水平绿色能源消费示范建设,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  (九)完善工业领域绿色能源消费支持政策。引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率先形成低碳、零碳能源消费模式。鼓励建设绿色用能产业园区和企业,发展工业绿色微电网,支持在自有场所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建设分布式清洁能源和智慧能源系统,对余热余压余气等综合利用发电减免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支持自发自用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在符合电力规划布局和电网安全运行条件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鼓励产业园区或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鼓励新兴重点用能领域以绿色能源为主满足用能需求并对余热余压余气等进行充分利用。  (十)完善建筑绿色用能和清洁取暖政策。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和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健全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供能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设施智能化建设,鼓励按热量收费,鼓励电供暖企业和用户通过电力市场获得低谷时段低价电力,综合运用峰谷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和输配电价机制等予以支持。落实好支持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清洁取暖的供气价格政策。  (十一)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清洁替代政策。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行绿色低碳交通设施装备。推行大容量电气化公共交通和电动、氢能、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完善充换电、加氢、加气(LNG)站点布局及服务设施,降低交通运输领域清洁能源用能成本。对交通供能场站布局和建设在土地空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开展多能融合交通供能场站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试点示范,推动车桩、船岸协同发展。对利用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新能源设施的,鼓励对同一省级区域内的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核准(备案)。?  四、建立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  (十二)建立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普查和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资源禀赋、土地用途、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以市(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全面开展全国清洁低碳能源资源详细勘查和综合评价,精准识别可开发清洁低碳能源资源并进行数据整合,完善并动态更新全国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数据库。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衔接,及时将各类清洁低碳能源资源分布等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以适当方式与地方各级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共享。提高可再生能源相关气象观测、资源评价以及预测预报技术能力,为可再生能源资源普查、项目开发和电力系统运行提供支撑。构建国家能源基础信息及共享平台,整合能源全产业链信息,推动能源领域数字经济发展。  (十三)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对区域内现有煤电机组进行升级改造,探索建立送受两端协同为新能源电力输送提供调节的机制,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各地区按照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及分领域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能源需求和清洁低碳能源资源等情况,在省级能源规划总体框架下,指导并组织制定市(县)级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能源供应相关实施方案。各地区应当统筹考虑本地区能源需求及可开发资源量等,按就近原则优先开发利用本地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根据需要积极引入区域外的清洁低碳能源,形成优先通过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渐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鼓励各地区建设多能互补、就近平衡、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新型能源系统。  (十四)创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及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发电接入电网,电网企业等应当优先收购其发电量。鼓励利用农村地区适宜分散开发风电、光伏发电的土地,探索统一规划、分散布局、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专业化企业共同投资经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组织电网企业完善农村电网。加强农村电网技术、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为农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完善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管理机制。围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统筹考虑清洁低碳能源开发以及能源输送、储存等基础设施用地用海需求。完善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分类指导政策,调整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用地用海要求,制定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土地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土地支持政策,完善核电、抽水蓄能厂(场)址保护制度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走廊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土地相关信息共享与协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规范能源开发涉地(涉海)税费征收。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鼓励在风电等新能源开发建设中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五、完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行机制  (十六)加强新型电力系统顶层设计。推动电力来源清洁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适应新能源电力发展需要制定新型电力系统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对现有电力系统进行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性评估,在电网架构、电源结构、源网荷储协调、数字化智能化运行控制等方面提升技术和优化系统。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基础理论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研究制定新型电力系统相关标准。推动互联网、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电力系统融合发展,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构建智慧能源体系。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技术体系建设,开展相关技术试点和区域示范。  (十七)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局域深度利用和广域输送的电网体系。整体优化输电网络和电力系统运行,提升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通过电源配置和运行优化调整尽可能增加存量输电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明确最低比重指标并进行考核。统筹布局以送出可再生能源电力为主的大型电力基地,在省级电网及以上范围优化配置调节性资源。完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间协议与电力市场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和消纳协同机制,加强省际、区域间电网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跨省跨区电价形成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消纳。大力推进高比例容纳分布式新能源电力的智能配电网建设,鼓励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电网企业应提升新能源电力接纳能力,动态公布经营区域内可接纳新能源电力的容量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依法依规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和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做到应并尽并。  (十八)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动重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运行,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机制,探索容量市场交易机制,深化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电力绿色低碳发展。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电力交易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等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支持微电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和负荷聚合商等新兴市场主体独立参与电力交易。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支持分布式发电(含电储能、电动车船等)与同一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就近进行交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提供输电、计量和交易结算等技术支持,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及市场规则。完善支持储能应用的电价政策。  (十九)完善灵活性电源建设和运行机制。全面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完善煤电机组最小出力技术标准,科学核定煤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因地制宜建设既满足电力运行调峰需要、又对天然气消费季节差具有调节作用的天然气“双调峰”电站;积极推动流域控制性调节水库建设和常规水电站扩机增容,加快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探索中小型抽水蓄能技术应用,推行梯级水电储能;发挥太阳能热发电的调节作用,开展废弃矿井改造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研究示范,逐步扩大新型储能应用。全面推进企业自备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节,鼓励工业企业发挥自备电厂调节能力就近利用新能源。完善支持灵活性煤电机组、天然气调峰机组、水电、太阳能热发电和储能等调节性电源运行的价格补偿机制。鼓励新能源发电基地提升自主调节能力,探索一体化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更好发挥相关设施调节作用。  (二十)完善电力需求响应机制。推动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推动将需求侧可调节资源纳入电力电量平衡,发挥需求侧资源削峰填谷、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和适应新能源电力运行的作用。拓宽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范围,通过多种方式挖掘各类需求侧资源并组织其参与需求响应,支持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发电等用户侧可调节资源,以及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系统运行调节。明确用户侧储能安全发展的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探索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需求响应补偿机制。全面调查评价需求响应资源并建立分级分类清单,形成动态的需求响应资源库。  (二十一)探索建立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机制。探索同一市场主体运营集供电、供热(供冷)、供气为一体的多能互补、多能联供区域综合能源系统,鼓励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投资经营主体。鼓励增量配电网通过拓展区域内分布式清洁能源、接纳区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公共电网企业、燃气供应企业应为综合能源服务运营企业提供可靠能源供应,并做好配套设施运行衔接。鼓励提升智慧能源协同服务水平,强化共性技术的平台化服务及商业模式创新,充分依托已有设施,在确保能源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六、完善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机制  (二十二)完善煤炭清洁开发利用政策。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按照能源不同发展阶段,发挥好煤炭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建立煤矿绿色发展长效机制,优化煤炭产能布局,加大煤矿“上大压小、增优汰劣”力度,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制定矿井优化系统支持政策,完善绿色智能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健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人才发展支持政策体系。完善煤矸石、矿井水、煤矿井下抽采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及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煤矿充填开采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利用废弃矿区开展新能源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绿色智能煤矿等优质产能和保供煤矿的环保、用地、核准、采矿等相关手续。科学评估煤炭企业产量减少和关闭退出的影响,研究完善煤炭企业退出和转型发展以及从业人员安置等扶持政策。  (二十三)完善煤电清洁高效转型政策。在电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供需要,加强煤电机组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天然气发电及储能的整体协同。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提效、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根据能源发展和安全保供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机组。充分挖掘现有大型热电联产企业供热潜力,鼓励在合理供热半径内的存量凝汽式煤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在允许燃煤供热的区域鼓励建设燃煤背压供热机组,探索开展煤电机组抽汽蓄能改造。有序推动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原则上不新增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推动燃煤自备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加大燃煤自备机组节能减排力度。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和相关设施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或改造为同步调相机。完善火电领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项目支持政策。  (二十四)完善油气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力度。完善油气与地热能以及风能、太阳能等能源资源协同开发机制,鼓励油气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建设分布式能源设施,在油气田区域内建设多能融合的区域供能系统。持续推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并完善接入标准,梳理天然气供气环节并减少供气层级,在满足安全和质量标准等前提下,支持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接入油气管网,探索输气管道掺氢输送、纯氢管道输送、液氢运输等高效输氢方式。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  七、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安全保供体系  (二十五)健全能源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全国以及分级分类的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能源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区域能源综合监测体系,电网、油气管网及重点能源供应企业要完善经营区域能源供应监测平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加强能源预测预警的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建立涵盖能源、应急、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极端天气联合应对机制,提高预测预判和灾害防御能力。健全能源供应风险应对机制,完善极端情况下能源供应应急预案和应急状态下的协同调控机制。  (二十六)构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防御体系。各类发电机组运行要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煤电机组退出审核机制,承担支持电力系统运行和保供任务的煤电机组未经许可不得退出运行,可根据机组性能和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经评估后转为应急备用机组。建立各级电力规划安全评估制度,健全各类电源并网技术标准,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完善电力电量平衡管理,制定年度电力系统安全保供方案。建立电力企业与燃料供应企业、管输企业的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极端情况下能源供应。建立重要输电通道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完善负荷中心和特大型城市应急安全保障电源体系。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有关电力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电力应急体系建设,强化新型储能设施等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电力应急制度、标准和预案。  (二十七)健全能源供应保障和储备应急体系。统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能源供应安全保障,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各种极端情况的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优化能源储备设施布局,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其他储备方式相结合的石油储备体系。健全煤炭产品、产能储备和应急储备制度,完善应急调峰产能、可调节库存和重点电厂煤炭储备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各负其责的多层次天然气储气调峰和应急体系。制定煤制油气技术储备支持政策。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探索建立氢能产供储销体系。按规划积极推动流域龙头水库电站建设,提升水库储能、运行调节和应急调用能力。??  八、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科技创新体系  (二十八)建立清洁低碳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并发挥好能源领域国家实验室作用,形成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突破一批清洁低碳能源关键技术。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能源领域研发创新平台,推进各类科技力量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围绕能源领域相关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等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实施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研究。加强新型储能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完善设备设施、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安全运行等方面技术标准规范。  (二十九)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构建以需求端技术进步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上下游协同、供应链协作的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促进机制。依托大型新能源基地等重大能源工程,推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开展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和应用,通过工程化集成应用形成先进技术及产业化能力。加快纤维素等非粮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航空煤油等先进可再生能源燃料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及产业化示范。推动能源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及产品与清洁低碳能源融合创新,加快智能光伏创新升级。依托现有基础完善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动研发设计、计量测试、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与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深度融合。建立清洁低碳能源技术成果评价、转化和推广机制。  (三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资金投入大、研究难度高的战略性清洁低碳能源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完善支持首台(套)先进重大能源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政策,推动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强化国有能源企业节能低碳相关考核,推动企业加大能源技术创新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升技术水平。??  九、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政金融政策保障机制  (三十一)完善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对清洁低碳能源项目、能源供应安全保障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统筹支持能源领域对碳减排贡献度高的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现有低碳转型相关基金要将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等作为重点支持领域。推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市场化投融资,研究将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向农村能源建设倾斜,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建筑节能等。  (三十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支持政策。探索发展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供应链金融。完善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和评级方法,充分考虑相关产业链长期成长性及对碳达峰、碳中和的贡献。创新适应清洁低碳能源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项目的支持;鼓励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支持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探索推进能源基础信息应用,为金融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信息服务支撑。鼓励能源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  十、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国际合作  (三十三)促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一带一路”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合作机制。引导企业开展清洁低碳能源领域对外投资,在相关项目开展中注重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推动建设能源合作最佳实践项目。依法依规管理碳排放强度高的产品生产、流通和出口。  (三十四)积极推动全球能源治理中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合作。建设和运营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和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等,力争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中发挥更好作用。依托中国—阿盟、中国—非盟、中国—东盟、中国—中东欧、亚太经合组织(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等合作平台,持续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核电、氢能等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技术人才合作培养,开展能力建设、政策、规划、标准对接和人才交流。提升与国际能源署(IEA)、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并引导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APEC、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合作。  (三十五)充分利用国际要素助力国内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和引导外资投入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领域。完善鼓励外资融入我国清洁低碳能源产业创新体系的激励机制,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绿色电力认证国际合作,倡议建立国际绿色电力证书体系,积极引导和参与绿色电力证书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推动建立中欧能源技术创新合作平台等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平台,支持跨国企业在华设立清洁低碳能源技术联合研发中心,促进清洁低碳、脱碳无碳领域联合攻关创新与示范应用。??  十一、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治理机制  (三十六)健全能源法律和标准体系。加强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法制建设,修订和完善能源领域法律制度,健全适应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清理现行能源领域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健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和制修订清洁高效火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核电、储能、氢能、清洁能源供热以及新型电力系统等领域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推动太阳能发电、风电等领域标准国际化。鼓励各地区和行业协会、企业等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能源领域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标准及相应的碳排放量、碳减排量等核算标准。  (三十七)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继续下放或取消非必要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能源领域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能源领域。优化清洁低碳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简化分布式能源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创新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建设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区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  (三十八)加强能源领域监管。加强对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能源市场交易、清洁低碳能源利用等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稳步推进能源领域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有关企业在规划落实、公平开放、运行调度、服务价格、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健全对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企业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有关企业履行能源供应保障、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职责情况。创新对综合能源服务、新型储能、智慧能源等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方式。
      2022-02-18
      江西: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达16个
      日前,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引导地方政府发挥生态优势,走绿色发展之路,从2019年开始,该局着手推进江西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江西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16个。   据悉,2019年11月,江西省质量强省办公室下发了江西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的系列配套文件,成立了由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牵头,16个省直厅局组成的创建厅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推进会,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经县(市)自主申报、市局推荐、专家文审、质询、厅际联席会议审定等程序,2020年和2021年,共有包括修水县、德兴市、南昌县等在内的16个县(市、区)成为江西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其中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含创建区)12个。  为持续保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区)的模范引领作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在执法监管方面持续发力,开展有机产品专项抽检,并根据全省有机认证产品的种类逐年增加抽检批次;组织人员对认证机构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检查,全面排查有机产品认证领域存在的风险,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示范创建区持续符合申报条件、有机产业发展、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和认证实施规范性等方面的情况。  江西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开展以来,江西省内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从2019年底的1281张增加到2021年底的1769张,增长38%;获证组织从864家增加到1075家,增长24%。
      2022-02-17
      河北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召开
      1月18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2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视频会议。会议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河北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21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2年重点任务。省局二级巡视员刘江潇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局二级巡视员张瑞林主持会议并作会议总结。会议指出  2021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条线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党组部署,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坚持严查严管,持续深化改革,有效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社会影响,圆满完成了各项既定任务目标,多项业务工作受到总局的充分肯定,有力发挥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质量基础支撑作用,为推进全省市场监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会议指出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的第一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切实找准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努力方向。各级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面临的形势要求,更好地发挥质量基础重要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会议强调  2022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按照全国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围绕省局提出的“四个正确认识”和“八项工作任务”,着力加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服务供给水平,推动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会议明确  2022年要做好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加强监管力度,持续规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二是提升服务效能,促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深化改革举措,不断激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活力。四是持续聚焦用力,不断推进小微企业质量提升行动走深走实。五是聚焦能力建设,不断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队伍素质。
      2022-02-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有利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近年来,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调控体系不够完善,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不够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不够顺畅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改革创新驱动、产品对标驱动、渠道对接驱动、主体引领驱动、数字赋能驱动、服务优化驱动,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高水平衔接,降低企业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促进内贸和外贸、进口和出口协调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提升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改革开放、规则衔接。加快制度型开放,推动制度和模式创新,循序渐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不断破除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促进制度规则衔接,优化内外贸融合发展环境。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强化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全面协调持续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内外联通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二、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  (四)健全法律法规。推动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梳理并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监管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内外贸监管规则衔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优化内外贸营商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优化配置。(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海关国际合作,与贸易伙伴加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口岸监管、产品合规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交换,推动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积极稳妥推进商品检验第三方结果采信,提升通关、资金结算、纳税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规则对接。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与更多贸易伙伴商签自由贸易协定。加强国内市场规则与国际通行贸易规则对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标准认证衔接。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标准转化,补齐国内标准短板,提高标准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框架下深化国际合作,促进合格评定机构、政府间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水平不断提升。简化出口转内销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提升内外贸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统一林草可持续经营认证标准,对接国际森林认证标准,增加优质内外贸林草产品供给。(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同线同标同质。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鼓励企业对其产品作出满足“三同”要求的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三同”要求进行质量评价。建设“三同”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服务企业功能。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认知度。(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  (九)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完善全球服务网络。支持跨国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培育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协同互促、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优质贸易企业,引导带动更多企业走一体化经营道路。对标国际先进农产品种植和生产标准,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种植和生产基地,培育一批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企业。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推动内外贸数字化发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线上线下融合,促进产销衔接、供需匹配,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内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反向定制(C2M)、智能工厂等创新发展,增强企业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完善功能,更好对接国内国际市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健康发展,丰富产品供给。复制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商务部牵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邮政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专业人才,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企业提高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教育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二)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区作用,积极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举措,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吸引地方特色产业集聚,带动更多市场主体拓展外贸业务。促进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外营销网络互联互通,培育一批运营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国内商品交易市场,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或国际商品集散中心。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平台,增进国内外市场交流。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作用。(商务部牵头,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支持国内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开展订单直采,引导外贸企业精准对接国内市场消费需求,多渠道拓展内销市场。(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内外联通物流网络。加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提升国际海运竞争力,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引导外贸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加快布局海外仓、配送中心等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提高物流运作和资产利用效率。优化城市物流配送网络,补齐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短板。持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县域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协同共享,畅通区域间、城乡间流通网络,降低内外贸商品流通成本,促进高效通达国内国际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在符合多双边经贸协定规则前提下,加大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现有财政支持政策,推动内外贸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内外贸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托内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全面梳理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评价体系,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试点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内外贸一体化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商务部牵头建立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动取得实效。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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